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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低于工资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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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涛 联系电话:18662286020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产假。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做出了调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此通知是上海市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作,就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作了相应调整,与《社会保险法》并无冲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2011)35号文]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5号文]也不冲突,不存在取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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